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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起算點是什麼

合同違約賠償起算點是什麼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確定合同違約行為的起算點的意義,是為了在發生糾紛之後,方便守約方計算違約金,主要分三種情況,我舉例説明:
第一種情況,張三問李四借100塊錢,約定6月1日歸還,到期後張三仍不履行的,那麼6月2號就是違約賠償的起算點。
第二種情況,張三問李四借100塊,但是沒有説什麼時候還,那麼李四需要對張三進行通知,並給予合理的準備期,該準備期屆滿的第二天則為違約賠償的起算點。
最後一種情況,如果張三明確通知李四,這100塊不還了,也就是俗稱的預期違約,那麼李四收到該通知的時間為違約賠償的起算點。
這裏提醒大家注意一點,在司法實踐中,預期違約的舉證責任相對而言比較困難,尤其是口頭上的拒絕履行。如果沒有紮實的證據,在合同履行期未屆滿之前主張預期違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建議大家謹慎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