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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一、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1、計算期限一般20年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

2、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確定因素

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當考慮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的因素

1、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部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其喪失的程度,賠償相應的數額。——相對勞動勞動能力喪失説

2、在具體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的確定上,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3、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人身損害賠償的複雜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等等“,此條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考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殘疾賠償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得(收入)喪失説(又稱差額説)

三、主旨

本條是對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和期限的規定。

本條規定在理論上採用“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説”,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的收入損失。同時規定應考慮職業因素對受害人未來收入的影響,予以斟酌平衡,故其採用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説”結合“收入喪失説”的“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説”作為評價殘疾賠償的理論依據。

賠償期限按照二十年的固定期限,實行定型化賠償。

如果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遭遇了意外傷害後,也是會影響到當事人的生活和工作方面,為了更好的規範受害人的各項權益也是可以在受傷後及時的索要賠償費用的,在確定和計算賠償項目以及賠償的金額時出現了糾紛和爭議時也可以通過提起訴訟法律方式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