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違約金是指定金嗎?
購房違約金是指定金嗎?
違約金其實就是指依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預定數額的金錢。
雖然違約金和定金都有保障交易進行,避免發生損失的功能,但是二者之間還是有明顯不同的,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看看二者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哪些方面!
一、性質不同
雖然定金和違約金否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但是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規定,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沒有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來看待。此外,在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中説明了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的擔保形式。
也就是説,違約金的擔保效力要遠遠不如定金的效果。所以,定金和違約金的性質是不同的,購房者不要認為違約金能替代定金的作用。
二、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交易約定和預先支付房款的作用,而違約金只是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賠償約定,沒有確定交易意向和預先支付的作用。
三、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的產生必須由約定購房事宜的雙方當事人發起,而違約金既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起,也可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而產生。因此,二者在產生方式上存在着差異。
四、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後交付的。二者交付的時間不同,產生的原因也不同。
五、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繼續履行合約中的條款和義務;另一方面,定金可以作為預定的賠償金,發生違約現象時可以用作受害人的賠償,並且對於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也就是説,違約金的支付並不會導致合同的解除。這一點與定金存在着不同,各位購房者需要了解清楚。
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還是挺大的。定金是對債權的一種保護做用,而違約金是是指在一方違反相關合同是支付給另一方的金額。如果在合同簽署時已經有繳納相關的定金,那麼如果在日後一方進行違約的話是可以用定金來作為違約金,採用多退少補的相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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