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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註明違約金的合同違約怎麼辦?

沒有註明違約金的合同違約怎麼辦?

沒有註明違約金的合同違約怎麼辦?

1、沒有約定違約金,可根據《民法典》的法律規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到的實際損失。

2、《民法典》中提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幾種情況:

(一)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於該數的部分,一般為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二)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迴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三)違約金的計算的主線為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為宜。

合同違約,但是合同中沒有註明關於違約的條款,要按照《民法典》中法律規定的:對方違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選擇補救措施或者是賠償實際收到的損失。如果過高或過低還可以進行協商,是在特殊情況,可以選擇延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