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方違約怎麼辦?
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方違約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簽完貨物合同後,當事人必須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保質保量的提供貨物,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按時交貨,雖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也應該提前告知合同相對方,沒有提前告知的,仍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承租人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外地人還必須持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
2、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範圍、裝修及設施狀況。簽訂合同時必須説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如水、電、煤氣、電話等使用情況,以免交費時產生糾紛。
3、租賃用途。即承租人租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後,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範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
4、租賃期限。
5、租金、即租賃價格。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修繕的範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 以及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設備。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租賃合同簽訂完畢之後,雙方必須要按照合同辦法所約定的內容來承擔自己的責任,而且其中一方如果沒有交納租金或者是履行其他的一些,這些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也就是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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