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的規定定金是可以退的嗎
一、按照民法的規定定金是可以退的嗎
定金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時才能單方面要求退還。此外,雙方協議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退還定金。
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1.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對方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交易過程中在簽訂買賣合同前簽訂交定金並不是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買賣合同籤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
2.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籤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後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定金條款在網購、不動產交易、酒宴預定等場景中多次出現,對於消費者來説,定金條款需要用心去識別,必要情況下還要懂得規避。在一些自然災害、疾病的面前,由於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定金是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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