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合同審核主要審核哪些?
一、審核合同訂立期限與形式的時效性。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政府採購活動具有很強的公共性質,政府採購合同不能完全等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政府採購合同排除其他兩種合同形式:即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的政府採購合同,都是無效的。因此,政府採購合同的訂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此外,《政府採購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與供應商都需有一段準備時間,特別是採購人更需要一定的時間對採購代理機構送交的有關採購文件進行研究和熟悉。但是,簽訂政府合同的時間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必須要在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期限內簽訂。
二、審核簽約當事人資格的有效性。政府採購合同只能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如果是採購代理機構接受採購人委託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不能以採購代理機構名義簽訂,而必須以採購人名義簽訂。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時,必須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簽約資格核查的內容主要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是否與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屬名一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印章和簽約人身份的有效性以及簽約代表的委託授權書內容,簽約的雙方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公司或者其他單位,後兩者在簽約時除了加蓋公司或單位印章外通常還委派簽約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或單位簽字。公司或者單位的簽約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人授權委託書的被委託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代表企業,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人則應在授權委託書明確規定的代理權限內處理委託事務,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的“簽約人”無權簽訂合同,政府採購合同的簽約人必須是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經辦人。
三、審核合同內容的合理性。政府採購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適用民法典。採購人和供應商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的方式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採購人與供應商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但也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樣由採購人與供應商隨意確定,其主要內容必須有所限制。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只是採購人和供應商對採購結果的書面確認,有關事項都已在採購文件中具體確定,因此,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審核時要對照採購文件對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標準、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辦法等主要條款仔細的逐項核對,約定要力求清晰、明確、完整,決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稜兩可,以免給合同以後的履行埋下隱患。
四、審核補充合同的適用性。對於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的追加行為,採購人與供應商必須簽訂補充合同,在審核政府採購補充合同時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在時間上,要求政府採購合同是正在履行當中,如果合同履行完畢,採購人就不能再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二是在內容上,要求補充合同的標的必須與原合同標的相同,除了數量及金額條款改變外,不得改變原合同的其他條款;三是在補充合同金額上,要求採購人需要追加與原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項目時,無論簽訂多少次補充合同,所有補充合同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四是在備案時間上,補充合同也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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