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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

怎麼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

一、怎麼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

如果能證明各當事人均在合同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合同成立;如果能證明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也已成立。

1、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或者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

2、當事人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

3、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

4、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二、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有什麼?

1、合同名稱(產品名稱):例如採購合同(實用於原料、設備採購),寫明所要買賣的產品的屬性或者名稱。

2、合同簽訂目的:為了增強買賣雙方的責任感。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3、合同主體:買賣雙方的主體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以及聯繫方式和住址等,若當事人為公司的,應當有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住址和公司的名稱甚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合同簽訂負責人。

4、主要內容:包括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發地點,產品的交(提)貨期限,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驗收方法,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

5、雙方簽字(蓋章):蓋章應清晰,且公司名稱與合同名稱要一致相對應,且要手寫署名並寫明日期,一般來説,簽訂合同之日即合同生效之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形式有什麼?

1、供應商與出租人直接訂立買賣合同

這是買賣合同訂立的典型形式。買賣合同談判與訂立形式上是在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進行的,但是談判的實質內容事前通常已基本確定,表現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與出租人商談所確定的條款,及承租人與供應商確定的內容,為承租方的利益與供應商進行洽談。如果承租人未挑選供應商而委託出租人代為尋找,則承租方應委派代表參與買賣合同的談判,或先行與出租人就買賣合同中事關承租人利益的條款達成一致。

2、租人作為出租人的委託代理人簽訂買賣合同

這時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應簽訂一份代理協議,明確規定承租人代理的權限範圍,並將這一情況告知供應商。供應自始知道承租人作為出租人的代理人簽訂合同,他就應按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向出租人行使,並對其負責,但根據融資租賃性質而向承租人負責的除外。

能夠證明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上簽字,這樣的買賣合同具備法律效力。買賣合同的內容包括買賣雙方的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家庭住址等),產品的相關內容(名稱,種類,質量,交貨方式,運輸方法,交貨時間等),還需要約定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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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