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單能不能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
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活動,對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我們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那如果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只是有送貨單,那麼送貨單能夠作為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據呢?本文介紹了有關送貨單能否證明合同成立的一起案例,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基本案情】
吳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攬了姜某的店鋪裝修工程。2012年8月3日,吳某向陳某購買瓷磚,2012年8月25日,陳某將價值4600元的瓷磚運到姜某店鋪,姜某在收貨單上簽字確認,所收瓷磚被用於姜某店鋪裝修。2012年12月,陳某以姜某未支付貨款為由,訴請法院判令姜某支付瓷磚款4600元。
姜某辯稱,其從未向陳某購買過瓷磚,其將店鋪裝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給吳某,瓷磚也由吳某購買,姜某在送貨單上簽字只是確認瓷磚有送到店鋪,其與陳某沒有發生瓷磚買賣關係,請求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判】
永安法院審理認為: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陳某主張與姜某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但是陳某未能在舉證期限內向該院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故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送貨單只是買賣合同成立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貨物交付的事實,並不能獨立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若要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須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本案中,陳某持有姜某簽收的送貨單,可以證明姜某實際接收了瓷磚,但吳某向陳某購買瓷磚的事實,陳某並未能證明吳某是受姜某委託而向其購買瓷磚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買賣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陳某未能證明與姜某就瓷磚買賣達成合意,自然不能推導出陳某與姜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陳某之所以訴請姜某給付瓷磚款,是基於姜某在送貨單上簽收且瓷磚是用於其店鋪裝修之事實。從表面上看,容易得出姜某購買瓷磚自用的事實,但是進一步分析法律關係,可以看出,陳某與姜某之間並未就瓷磚買賣達成合意,故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姜某簽收瓷磚並將瓷磚用於其店鋪的裝修,其間包含了陳某與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吳某與姜某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代為接收瓷磚)及承攬合同關係(吳某以包工包料方式裝修姜某店鋪)。陳某可以基於買賣合同關係訴請吳某給付瓷磚款。此時,法院可以綜合陳某與吳某之間購買瓷磚的事實以及吳某與姜某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承攬合同關係等證據,來認定陳某與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是否成立。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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