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直接走人,可以嗎?
一、合同到期直接走人,可以嗎?
是可以直接走人的。理由如下:
1、合同到期即法定終止。表明從這一刻起,已經與公司沒有合同關係了,所以不再受公司的約束,自然可以立即走人。
2、公司存在合同管理問題,可以不承擔任何義務的走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需要在合同到期前的30天書面通知合同到期事宜以及是否決定續簽的意向,但公司沒有這麼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現在合同已經到期了,也就是合同法定終止,表明跟公司已經沒有關係了,只需要立即辦理離職手續就可。
如果公司不給辦理離職手續或者要求延長一定的期限再辦理離職手續,都是非法要求,可以直接拒絕並且向勞動部門投訴。
二、什麼情況下你可以獲得補償金?
以下四種情況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如勞動報酬、工作環境、工作強度),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4,因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三,經濟賠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因此將來不管從事什麼行業,都會涉及到勞動合同的續簽問題,如果不準備幹了,在公司又不批准的情況下,可以等到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選擇不續簽,那麼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就相當於自己解除,當然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裏面明確的提出了離職前需要提前申請的話,那麼這種方法就不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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