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後能否要求繼續履行並支付違約金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在實踐中,一方根本違約後,能否繼續要求對方繼續履行並支付違約金呢?今天本站小編給您作“根本違約後能否要求繼續履行並支付違約金”問題的解答。
一、根本違約後能否要求繼續履行並支付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也就是説,承擔違約責任並不能免除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作為守約方在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後,當然還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除非合同已經履行不能。
二、根本違約的情形
(一)遲延履行場合的根本違約
遲延履行並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於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於並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履行不能場合的根本違約
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於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三)不完全履行場合的根本違約
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於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於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為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説危及作為合同關係之基礎的信賴關係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
(四)先期違約場合的根本違約
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於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根本違約後的效果
一旦構成根本違約,那麼在法律上又會有什麼樣的效果呢?筆者以為根本違約的效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存有免責條款則在解釋上通常阻卻債務人援引該免責條款。
綜上所述,發生根本違約後,只要雙方沒有解除合同,且能夠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並支付違約金的。以上是小編給出的答案,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若您在根本違約後的結果方面還有疑問,您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內的專業律師,給您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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