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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一、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方: (簡稱甲方)

承包方: (簡稱乙方)

第一條 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及人員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税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證件(身份證)法人委託書、被委託人證件(如果授權)

(注:以上證件複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紅章,作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內。)

2、人員

施工負責人:——職務:隊長職稱:工程師

技術負責人:——職務:總工職稱:工程師

第二條 勞務分包工程項目及勞務報酬

1、分包工程項目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範圍:

2、勞務報酬

第三條 對乙方更換施工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的要求

第四條 分包工程期限

1、總工期以業主和公司的工期為準。

2、節點工期以監理、業主確定的節點工期為準。

第五條 工程質量

第六條 安全施工、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

第七條 工期延誤

1、由於甲方或業主物資供應或業主設計變更、施工圖紙供應、徵地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只順延工期,不增加費用。

2、由於業主方原因造成的材料供應不上,甲方不賠償任何費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全面連續窩工、停工超過5天時,從第6天起,按照甲乙雙方確認的人員,給予乙方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補貼,其他費用不予考慮。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窩工、停工和其他損失,甲方不予補貼費用。

3、由於乙方施工組織不力、管理不善等造成的停工、窩工、工期延長者,甲方不順延工期,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第八條 材料供應及機械設備使用

第九條 變更設計

第十條 計量與結算

第十一條 勞務報酬價款支付

第十二條 履約保證金

1、乙方履約保證金為叁拾萬元,在簽定合同前一次足額交納。

2、若合同執行期間,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條款,則履約保證金予以扣除。

3、合同執行期間,因業主或甲方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條款,則按約定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 履約、質量保證金返還

1、履約保證金在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實施和完成了全部合同工程內容並全部驗收合格且乙方將民工工資、材料款等全部付清的條件下,業主向甲方返還該款項後一個月內甲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若工程有安全、質量問題(或隱患)或乙方拖欠民工工資、材料款等,在乙方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力時,甲方有權動用該保證金進行善後處理。(由於甲方原因造成業主扣甲方履約保證金不能或不足額返還,不影響甲方對乙方的履約保證金返還)

2、質量保證金返還

工程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業主返還甲方後,甲方扣除乙方管段工程維修費後一個月內返還乙方。

第十四條 甲方權利及義務

第十五條 乙方權利及義務

均由乙方自費修復,直到該合同全部交工驗收為止。

13、民爆物品的管理必須遵守國家各級民爆物品管理辦法和業主的安全管理規定,甲方統一採購,乙方無條件服從。

14、不得將本合同範圍內工程向第三方進行分包或轉包。

第十六條 自然災害

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參照建設單位或保險公司補償標準。由乙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核實後報建設單位或保險公司批覆後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糾紛

在履行合同中若出現糾紛時,雙方應公平、合理的進行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須在甲方上級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陝西省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或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 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的終止與生效

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乙方上場的人員、施工設備、機具滿足合同及甲方要求、在正式施工一個月且經甲方綜合評價合格後生效。如甲方的綜合評價認為乙方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本合同無效,乙方立即退出施工現場,甲方按乙方完成合格的工程量和本合同單價支付乙方費用,除此外不再支付任何費用。甲方依據竣工結算將相關費用支付完畢,缺陷責任期結束,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合同簽訂地點 .

2、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蓋合同專用章) 

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開户銀行: 

賬號: 

簽約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二、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哪些?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其它分項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建築工程主體結構部分不可以分包給其它施工單位。

其實,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都一樣,但是,分包合同的詳細條款不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也不是所有的項目工程都能分包,如果在總承包合同當中跟發包方約定,該項目工程不能分包,承包方私自分包的行為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