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確認之訴能否調解?
一、房屋所有權確認之訴能否調解?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可以調解。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根據法律的規定物權確認糾紛是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二、確認之訴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2、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3、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係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説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着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屋所有權確認之訴如果引起糾紛,是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只要雙方調解好,並簽訂好了調解的協議書,那麼與法院判決書是存在一樣的法律效力,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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