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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軟件技術合同要求是什麼?

一、認定軟件技術合同要求是什麼?

認定軟件技術合同要求是什麼?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的判定: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專門規定了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2、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3、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二、技術合同成果分享的原則

1、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的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 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託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綜上所述,認定技術合同的時候,首先該合同應該明確闡述該技術所研究的目標,同時合同中記錄的研究方案必須是合同參加者制定的,而非複製所得。同時合同中所規定的技術目標能夠在研究的過程中獲得預期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