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什麼
在實踐中,隨着經濟的高速發展,各式各樣的合同已經逐漸為人們所知道,最常見的的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勞動合同等,人們的生活已經離不開合同。但是,合同本身有着一種性質——相對性,即合同僅約束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之外的人沒有法律效力。那麼,作為合同一部分的違約責任是否具有相對性呢?如果有,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什麼呢?下面,由本站的小編介紹一下吧。
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什麼
由於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
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
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三人並非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二十三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約定解決。
3、租賃合同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4、承攬合同
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5、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債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係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那麼,作為合同條款一部分的違約責任也當然具有相對性,因此,合同的違約責任只約束合同當事人,違約後的責任只能由違約當事人承擔,不能將責任轉嫁給他人,且違約責任只能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承擔,而非向第三人承擔,這就是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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