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居間合同違約責任是否應承擔相關責任
一、居間合同解除後是否應對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合同中一般約定如由於一方違約或雙方協議解除居間合同,則應賠償中介受到的損失即佣金的損失,一般以房屋總價2%來計算。實務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間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2、中介是否存在過錯。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義務。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顯過錯,法院會考慮到中介確已提供相應服務,但又並未完成全部義務,因此會酌情判決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於按居間合同所約定的房屋總價2%來判決。
二、如果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怎麼辦
一方如果有正當理由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則應當解除居間合同,退還定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所謂“正當理由”因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以下這些應當被認為是正當理由:
1、居間合同中記載的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產權人、面積等房屋信息。
2、賣方隱瞞了重要信息,如存在違章搭建、破壞承重及房屋結構、嚴重質量問題等。
3、雙方就主要交易條件在居間合同中未約定,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仍未達成一致。
我們在簽訂居間合同時一定要警惕居間合同違約金的陷阱,法律上講,違約金條款的作用是用來約束合同雙方的,以促使雙方積極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場上,筆者發現有極少數不規範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間地位,設置“違約金陷阱”,非法獲取委託人的違約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間合同中事先擬定好格式性的違約金條款,明確委託人應於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與另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因委託人的原因未能簽約,委託人應向中介公司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的數額通常是中介費的一到兩倍。
2、在委託人簽署居間合同後,中介公司再口頭告知委託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體簽約時間。但此後,中介公司並不履行其通知義務。在委託人電話詢問簽約日期時,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聯繫上交易的另一方為由,要委託人繼續等候通知。
3、當居間合同約定的簽約時間期滿後,中介公司以委託人未按居間合同的約定前去簽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房產居間合同違約責任是否要承擔,由此看來,不是所有的房屋居間合同違約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在我們簽訂房屋居間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看好合同內容,並且最好能夠提前瞭解相關知識,或者諮詢專業律師人士,以免在真的簽訂房屋居間合同違約後承擔不必要的責任,給自己的利益早成不必要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遂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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