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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想加薪的可能性有多大

一、合同到期續簽可以漲工資嗎

合同到期想加薪的可能性有多大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續訂的,會不會漲工資應該由雙方協商解決,但不能降低原有的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續訂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代價是不一樣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並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對於漲工資的問題,是所有從業人員最愛的事情,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自己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能力是否處在一定的薪酬之上,如果自己貿然的漲薪企業的其他人員對於自己的工作認可就會產生非議,對於自己的工作氛圍的維護,以及自己的成長有着不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