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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件的民事訴訟流程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案件的民事訴訟流程是什麼?

合同糾紛案件的民事訴訟流程是什麼?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走司法途徑,通過訴訟來解決。

遞交起訴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複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

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權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若合同雙方沒有關於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合同糾紛起訴包括了幾個部分:首先是遞交起訴狀,然後是受理等等相關內容。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簽訂合同是十分常見的情況。但是,在現實生活過程中,由於人們法律知識十分有限,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往往越容易出現漏洞,極易產生合同糾紛,有了相應的糾紛,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