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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一) 締約過失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責任,其共同特點是:性質屬於法定責任,與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關係;義務發生在合同成立或生效之前,責任產生與合同效力沒有關係;該條規定的法定義務與誠實信用相關,包括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不當陳述與隱瞞真實情況,不正當使用商業祕密、泄露商業祕密等。立法上認為第42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性質屬於前合同義務,因此,是狹義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比較中國合同法違約責任的構成,除以違約行為與損失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為要件外,多了一個要件。締約過失責任擴張了合同法中的責任類型,是一個新領域。在司法實踐中,尚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比如責任的具體表現、賠償的範圍等。

(二) 關於無效合同責任

合同無效後,當事人如有過錯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58條作了規定。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在廣義上屬於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承擔責任也以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合同無效後,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只有在返還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取得的財產實行折價補償,或叫折價返還。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對合同無效有過錯的,對方由此產生的損失,均應由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雙方均對合同無效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關於後合同責任

《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義務。理論上認為是後合同責任。其特點與前合同責任一樣,性質上屬於法定責任,與當事人的約定無關;責任發生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與前合同責任一樣,後合同責任也是對合同義務的擴張。

後合同責任的直接體現可以用合同法分則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來説明。合同法第421條規定“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第413條對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的,也作了相應規定。依據第412條、413條的規定,委託人、受委託人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即便委託合同已經終止,仍不能停止委託事務的處理或繼續委託。因為這是法定義務。如果違反法定義務,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受託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委託合同終止後的責任。

(四)關於付隨責任

付隨責任是對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的違反的法律後果,體現在合同法第43條、第60條。第43條規定的是締約中的付隨責任,第60條規定的是合同履行中的付隨責任。付隨責任的特點是:與當事人間合同約定的內容沒有關係,其責任的基礎是合同法的直接規定;其義務的內容是輔助主義務的,不能獨立於法律關係之外。比如第43條規定的締約中的保密義務,不能獨立於締約這個基本關係,普通的侵害商業祕密行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對象,不是付隨責任和合同法要解決的。合同法要解決的是與合同相關的法律責任,與合同和締約有付隨的關係。

以上就是合同責任的具體認定標準,不同的合同在簽訂時,根據其責任的劃分和認定,都必須對違約的情況進行説明,這樣在發生違約行為後,可以追究相關合同責任,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

標籤:合同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