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生病合同到期能否解除,是合理的嗎?
一、在職生病合同到期能否解除,是合理的嗎?
在職生病合同到期但是醫療期還沒有結束的情況下,是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是不合理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只要勞動者患病,醫療期內,單位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而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職工患病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即或勞動合同期滿也要順延至醫療期滿。
同時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勞動者開病休工資,核銷醫藥費,構成傷殘的,應辦理相應手續。
員工在合同期限內受傷不能在崗位上工作的情況,即使這期間的合同到期了,但是隻要員工還在繼續進行治療,也就是還處在醫療期的情況下,就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保障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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