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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處理過程一般是怎樣的

一、合同糾紛的處理過程一般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的處理過程一般是怎樣的

(一)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二)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1、撰寫民事起訴狀,寫起訴狀關於糾紛的詳細情況,收集關於糾紛的有效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證據收集後案件被受理,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給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法院給出的指定的銀行繳納訴訟費,之後再向銀行給繳費單遞交給法院。

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送達開庭傳票;

4、之後等待法院通知開庭的時間、以及地點出庭參加的訴訟。

5、開完庭之後就是等待審判的結果,如果審判的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之日起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合同糾紛訴訟特點

1、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 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 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5、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後,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中確認的權利義務關係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再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織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阿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拒不協助執行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來保證裁判的實現。也是訴訟形式別於其他解決糾紛形式的一個顯著的特點。

綜上可知,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主要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而訴訟這一途徑,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來保證裁判的實現,這也是訴訟形式區別於其他解決糾紛形式的一個顯著特點。近年來我國的合同糾紛的數量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公民在解決合同糾紛的時候選擇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解決,但是我們更需要注意的是協商解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