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糾紛居間合同糾紛怎麼辦?
在我國行紀合同糾紛、居間合同糾紛的解決首先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進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
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紀合同有哪些特點?
行紀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
對於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獨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託的事務
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自己為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第三人無須明確委託人為何人,即使委託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為無效或撤銷。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後果。
3.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在實施行紀行為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託人承擔風險。
和解,調解,仲裁,訴訟是處理合同糾紛的主要方法,行紀合同是獨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專門的規定。簽訂行紀合同之後,行紀人需要以自己的名義委託他人進行貿易活動,這些活動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和第三人進行貿易活動時,要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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