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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消除危險是指什麼情形

一、民事案件中消除危險是指什麼情形?

民事案件中消除危險是指什麼情形

消除危險是指消除對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來源的民事責任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二、消除危險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三、消除危險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寫?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執行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執行事由:————————————————————————————————————————————————————————————————————————————————————————————————————————————————————————————————————————————————————————————

執行目的:————————————————————————————————————————————————————————————————————————————————————————————————————————————————————————————————————————————————————————————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名稱)

年 月 日

總而言之,法律制度並沒有詳細規定消除危險,適用於哪些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對方的行為可能妨害物權,根據妨害物權的具體原因,權利人是可以要求當事人消除危險的。權利人要求侵權人消除危險,並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標籤:民事案件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