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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認定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   

①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②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③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④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等。

(2)不履行經濟合同的事實,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引起的。

(3)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兩種: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為將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後果,卻放任此種行為的發生(如收到貨物,無故拒付貸款等);  過失違約:是措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某種行為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了,但因輕信此種後果可能避免,而沒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後果發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  但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 承擔違約責任方式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的資料,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有很多條件,比如一方沒有支付酬薪,或者因為當事人過錯進行違約。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也有很多種,包括支付違約金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