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承諾的撤回權是什麼意思?

一、承諾的撤回權是什麼意思?

承諾的撤回權是什麼意思?

承諾的撤回權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撤回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與承諾到達要約人,才發生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撤回的通知如果遲於承諾到達要約人,因承諾已經成效,則不發生承諾撤回的效果。

承諾並不是任何時候送達都會產生預期的效力。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 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為超過承諾期限,則要約失效。

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如果是口頭要約,則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必須即時承諾才有效。口頭髮出的要約包括雙方面談提出的要約和在電話交談中提出的要約,對於這種口頭要約,如當時不立即表示接受,則在談話結束後,該項口頭要約即不復存在。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也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如何確定承諾的期限?此時,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二、承諾撤回的條件: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將已經發出的承諾,在到達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按照此規定,承諾撤回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説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於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遲於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仍然有效。

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願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説,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有關承諾的撤回權應當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當事人的承諾如果作出了錯誤的處理,那麼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撤回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當事人對承諾撤回不服的,可以起訴到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決處理。

標籤:權是 承諾 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