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方式嗎?
一、代履行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方式嗎?
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恢復原狀、強制拆除等。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三、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執行行政決定的程序應以行政行為已設定某項涉及相對人財產的義務為前提, 當相對人拒不履行交付財產的義務時, 如拒不交納執行罰、罰款、沒收的財物(動產、不動產) ,拒不交納税費時, 可由行政機關發出預先告誡, 仍不履行義務的, 行政機關可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適用特殊的簡易程序如聽證程序審理此案。對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及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是否成立加以審查。然後, 作出執行的裁定, 如當事人仍不執行的, 法院可以採取包括司法拘留、罰款在內的司法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逾期沒有整改或者繳納罰款的,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執行決定書下達後,行政機關可以選擇適當的執行方式,包括代履行,扣押拍賣財產等。行政機關將強制執行交給他人履行,被委託人應當是沒有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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