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合夥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一、合同糾紛合夥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不可以,因為合夥人是訴訟案件的當事人。證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證人的權利義務都有哪些?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並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就瞭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
(一)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閲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二)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㈢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在庭審的過程當中,證人證言是十分重要的一項證據,能夠直接影響到法官對於案件的判斷。所以在法律當中對於證人是做出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説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是不能夠作為證人的。因此合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合夥人是沒有辦法成為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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