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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量刑標準司法解釋

傳銷量刑的標準司法解釋

傳銷量刑標準司法解釋

可以根據刑法裏第242條的第1條法律來解釋傳銷的量刑,領導以拉人頭或者是推銷商品為由,披着合法的外衣,幹着非法的勾當的營業活動,具體的行為有,要求參加者交納一定會費,購買一些商品或者是一些服務的方式來獲得加入的資格,並且按照公司的結構組織成一定的等級,而晉升的方式採用發展下線的方式獲取晉升的機會,而公司人員在拉人頭的過程中,使用了威脅,引誘的手段欺騙他人加入,而加入的人又採取這樣的方式吸引他人加入並騙取錢財。

傳銷活動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的秩序,而參與傳銷組織的主要領導人,可以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刑法中242條中的情節嚴重的認定

1. 公司或者是組織吸引和參與的傳銷人員累計達到120個人以上;

2. 傳銷組織直接或者是間接的收取參與傳銷活動的組織成員的傳銷資金達到250萬元以上的。

3. 在一年以內的傳銷組織人員的領導人因為傳銷罪而被處以過刑事處罰的,或者是在領導組織傳銷的過程中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4. 傳銷領導組織人員直接或者是簡介的參與發展傳銷活動,並且吸納的人員累計達到60人以上的;

5.傳銷人員在引誘他人加入傳銷組織之後,對加入的人實施精神或者是肉體上的管制,加入的傳銷的人員無法接受現實或者是因為過度的洗腦造成精神失常或者是有自殺的嚴重後果的。

6. 傳銷組織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或者是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的;

以上6條行為,就是屬於刑法中242條第一條中所講的情節嚴重的。

對於傳銷的認定

國家所頒佈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裏也對傳銷的組織做了詳細的認定,傳銷組織的領導者或者是組織者為了誘導他人加入傳銷組織,而經常採用的方法有,歪曲國家的歷政策,傳銷組織領導人對於自己所參與的項目作出誇大收益和未來的前景等詐騙手段吸引他人入會,以上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傳銷組織。但是如果領導人是通過組織他人購買產品或者是服務來非法收取利益的,不應當認定為傳銷組織,而需要認定為騙取財物,只是購買是否是因為被騙而購買的產品和服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