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對票據承擔票據責任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人對票據承擔票據責任是什麼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沒有授與其代理權情況下,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籤章 。《票據法》規定無權代理的“ 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承擔無權代理的責任,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是票據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票據的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備代理的形式要件,但由於沒有得到被代理人代理旨意並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籤章,因此該無權代理人應自負其責;
2、必須是無權代理人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如果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章 ,則只發生被代理人的票據責任,而不發生代理人的票據責任;
3、代理行為必須沒有瑕疵。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如有瑕疵,那麼他不負無權代理所應承擔的責任,例如,無權代理人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於主體資格不合格,沒有承擔票據責任的能力,再例如,票據上的記載不能反映出是代理關係,那麼就不能按無權代理確定付款責任。
二、票據的狹義無權代理有哪些特點
狹義無權代理相對於有權代理,狹義無權代理實質構成要件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權,並且第三人沒有正當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否則構成表見代理,不屬狹義無權代理情形。狹義無權代理存在以下問題值得考量:
1、代理人有無代理權的舉證責任承擔
代理人有無代理權是應由代理人還是第三人負舉證責任,這是狹義無權代理中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我國票據法對這個問題沒有作出明文規定。理論界提出了兩種舉證責任歸屬的主張。一種是以民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作為原則,確認由追究無權代理人法律責任的持票人負舉證責任。另一種是將舉證責任歸結於代理人自己。如果代理人不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擁有相應的代理權,法律推定其為無權代理人,第二種主張更加符合票據代理問題的實質。票據是流通證券,流通意味着票據必然經歷無數次的轉手。對最後的票據持票人來説,要舉證證明一個也許根本就不曾熟悉的票據代理人有無代理權,既缺乏可能,也缺乏必要的取證手段,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將舉證責任倒置於代理人,正是從有利於保護持票人權益的角度出發的,也更能促進票據的流通。因此,第三人不必承擔舉證證明代理人有無代理權的責任。
2、追認制度的選擇
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後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一旦作出承認,在性質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具有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和我國票據法都沒有規定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3、其他問題
須對狹義無權代理的以下幾個問題予以澄清:問題1:按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由代理人承擔。但法律沒有區分代理人在與直接第三人與間接第三人分別從事法律行為時所承擔的後果。正如上文所述,在與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時,直接第三人往往具有過失,因此,這時的第三人是不能向無過失的被代理人主張任何權利的,否則被代理人可進行抗辯。第三人只能向代理人主張票據責任。這時的票據責任由無權代理人承擔不成問題。
無權代理指的是代理人是沒有權限的,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來進行代理票據的行為,因此無權代理人需要承擔票據的責任,但是如果無權代理人能夠獲得被代理人的追認的話,那麼就不需要承擔這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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