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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出票人資格是什麼

票據的出票人資格:
(1)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
票據法對本票的出票人資格沒有具體限定,而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授權其根據現實的和發展的需要來確定本票出票人的範圍。票據法這樣規定是有一定靈活性的,既全面考慮了本票的功能,又考慮了今後可能有的安排。而中國人民銀行在其發佈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這樣對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較嚴格的。
(2)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有相應的資金保證。
票據法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因為本票的出票人簽發本票,就是承諾自己在見票時要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據關係中,是主債務人,承擔着首要的、絕對的和最終的付款責任,而不是像匯票的出票人那樣,承擔的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時才承擔保證付款責任。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出票人仍需承擔付款責任。
如果有背書人對被背書人承擔了償還義務,那麼,該背書人有權以持票人的身份對其前手進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只有出票人履行付款義務後,票據關係才算最後消滅。
因此,如果出票人沒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就簽發本票,那麼,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出票人就無力將本票金額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這樣就必然損害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妨礙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為了防止出票人濫發本票,維護金融秩序,保證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票據法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有資金保證。

票據的出票人資格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