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是代理嗎?
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不是代理;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二、居間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1.居間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多數國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論上都承認居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典型合同。居間有利於促進交易,在民間大量存在,因此,民法典明確把居間合同規定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
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間合同中的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活動的報償,居間人以收取從事居間活動的報酬為其營業;如果沒有報酬,就不是居間合同,所以説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當事人和現實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居間合同的成立也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採用口頭、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應遵循有關商業習慣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習慣,因此,居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間合同標的是行為,具有居間性
居間合同的目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尋覓及指示可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從而為委託人訂約提供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斡旋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的交易,所以説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在居間人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的過程中,居間人僅是一箇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託人,也不代表相對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間人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上並不體現居間人的意思,這些特徵體現了居間合同的居間性。
4.居間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居間合同的一方主體居間人具有特殊性,居間人必須具備合法的法律資格,只有經過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可以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為居間人。居間人應具備相應的法律和專業業務知識、能力、經驗和信息。法律應規定機關法人、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從事居間活動。
5.居間合同的居間報酬有不確定性
居間報酬的不確定性是指在居間合同中委託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具有不確定性。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託人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而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不到目的,委託人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有着不確定性,居間活動或許成功,或許失敗。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與代理是有很大的區別,對於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處理相關的事項,而對於居間合同就是屬於中間合同,所以,在確定合同類型的時間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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