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行紀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均收取報酬,委託人和行紀人在合同中均負有義務,故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在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並不需要説明自己是受人之託,第三人也無需知道委託人是誰、信用如何。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行紀人自己承擔,並不對委託人產生法律效力。這一特徵使其與代理相區別,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其直接後果亦歸被代理人承受。
3、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所謂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又可稱為“為了委託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
4、行紀人受託出售或者購入的物品歸委託人所有。無論是委託人交給行紀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入的物品,其所有權均歸屬於委託人,風險責任也由委託人負擔。
5、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6、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行紀合同的主體非常的特殊,辦理信託業務的話才有可能接觸得到行紀合同,可日常生活中籤委託合同的事情非常多,比如委託別人去辦房產證的,或者委託律師打官司的,都需要籤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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