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包括什麼哪些方式?
一、合同解除包括什麼哪些方式?
合同解除的方法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糾紛發生後怎麼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確定的是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如果是由於一方不願意、或者雖然願意卻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而發生的糾紛,那麼另一當當事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向對方提出獲得賠償的請求。
公民、單位在簽署合同之後,在合同的目的達成之前,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對於雖然沒有約定,但是在法定情形出現導致合同不能實現實現,那麼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解除權行使期限內提出合同解除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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