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的方式包括什麼
一、以協議方式解除
同居是雙方自願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願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係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係,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係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後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係。
二、以訴訟方式解除
(一)199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只要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就按夫妻離婚規定來處理。
(二)如果未補辦結婚登記,按非法同居關係來處理,大體上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子女撫養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2、同居期間財產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3、同居期間債務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繼承遺產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事實婚姻已經很少了。因此很多時候説解除男女之間的同居關係,其實就是指雙方在1992年4月1日之後建立的同居關係。如果男女雙方都是屬於無配偶者,那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一般只能是由當事人協商解除。但如果是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解除同居關係,或者雙方都是屬於有配偶者,那如果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話,則此時法院是需要依法受理並給予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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