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拒絕履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至時,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債務的,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2、債務人承擔違約責。
3、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
4、在雙務合同中,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後,不得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抗辯。當債權人有先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二、如何理解拒絕履行行為?
履行不能
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的義務、因不可抗力或標的滅失或行政干預等,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簽訂後,因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被政府撤銷,合同約定標的不存在,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履行不能。
履行遲延
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義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賣方2月1日交貨,但逾2月2日,賣方仍未交貨,但沒有表示不交貨,3月10日交貨,即為履行遲延。
拒絕履行
合法有效的合同、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房屋買賣合同中,產權人按約定交付了房款,但開發商到交房期後不交房,經產權人催促,表示不賣該房屋了,即拒絕履行。
受領延遲
合法有效的合同、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按約定履行義務、負有接受履行義務權利的一方、不按約定(逾期)接受相對方的履行,如:貨物買賣合同交貨方按約定將貨物運抵收貨方,但收貨方在約定的期限內不接收貨物,即受領延遲。不完全履行:負有合同義務一方、只部分履行了合同義務,逾期仍履行全部義務,如:車輛買賣合同中,約定經銷商3月5日交車,且約定車輛內飾座椅加裝安全氣囊,但3月5日交車後,其車輛內飾座椅並未加裝安全氣囊,即為不完全履行。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在協商一致,完全自願的情況之下籤訂相關的合同,並且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麼就需要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説其中一方當事人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拒絕履行義務,對於對方當事人來説的話就擁有了追求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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