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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當履行不能是由於債務人的原因造成時,其法律後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為全部不能,則債務人可全部免除義務;如果為一部不能,則債務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債務。如果為永久不能,債務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如果為一時不能,則除非以後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務人仍不能免除履行義務。

2、在合同之債中,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3、債務人應負因履行不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在一部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履行不能部分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對其他部分,債權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意義時,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該部分的履行,從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

二、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其法律後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承擔債務違反的法律責任。這時債務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債務,即使以後債務能夠履行,也沒有義務再履行債務。在一部不能時,債務人在不能的範圍內免除履行義務;在一時不能時,債務人在履行障礙消滅前不負履行遲延的責任。

2、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的義務;對待給付已經完成的,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3、債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並取得有關的證明。債務人不及時通知使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債務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則產生債權人的代償請求權。代償請求權是指債務人基於與發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給付標的的代償利益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其代償利益的權利。比如因債務人疏於管理,標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損壞,發生債務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發生對債權人的履行不能。這時,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債務違反的責任,也可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已經取得的損害賠償金。

由此可知,債務人如果違約,不履行債務,那麼其是否要承擔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這裏分三種情況。簡單的説,如果是因為債務人原因導致履行不能的,那麼債務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債務人的原因,那麼債務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第三方責任,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總之,債務人應儘自己義務來完成債務的償還,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