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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約的撤銷與失效的區別有哪些

要約的撤銷與失效的區別有要約失效不只包含要約撤銷這一種情形。

一般要約的撤銷與失效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説,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由於撤銷要約可能會給受要約人帶來不利的影響,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有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第二,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也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則要約失效;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在通常情況下,要約發出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不承諾的,要約失效。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發生這種情況即為反要約,反要約是一個新的要約,提出反要約就是對原要約的拒絕,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原要約人不再受該要約的約束。

導致要約時效失效的原因有比較多,比如説要約沒有成功到達受要約人。但要約撤銷更多是因為要約人自身的原因而進行的。如果受要約對於要約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更改的話,那麼也會導致要約失效。一般要約人進行了要約撤銷行為的話,那麼也會導致相關的要約失效。

標籤:撤銷 失效 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