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是否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一、未生效合同是否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合同尚未生效時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存在違約問題,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是很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成立生效並且已經約定了違約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於違約責任,也有別於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作與照顧義務等。
綜上可知,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限於信賴利益損失的範圍。但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計算信賴利益的損失,非常困難。從實踐來看,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範圍,應以對方的締約過失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標準,包括締約合同的支出,由於對於違反前契約義務而受到的損失,以及由於對方的過失而造成的訂約機會喪失而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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