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幾種方式包括什麼?
一、合同保全的幾種方式包括什麼?
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別是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
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2、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使的權利。
根據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其財產,並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這樣説,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代位權和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債權的保全體系。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二、合同保全的特徵
1、合同保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根據債的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法律賦予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而行使這兩項權利的直接後果就會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效力,這就與合同相對性原則不同。因此,人們説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後到履行完畢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採用。這説明合同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並沒有必然的聯繫。但合同如果説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乃至被撤銷的,債權人就沒有了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根據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其財產,並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這樣説,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在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的履行中,此時是會涉及到合同的保全的問題的,其實也就是合同的債權人的利益的保護,如果是合同的債務人一方的行為存在危害債權人的權益的危險性,或者是已經危害到的,此時就是可以行使合同保全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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