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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的方式包括哪幾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七種。

送達的方式包括哪幾種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説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採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係;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為調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為調解未能成立。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託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託法院。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化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軌道,採用電子送達方式應依照下列條件和程序進行:

(1)必須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經受送達人同意的情況下依照職權採用此送達方式送達。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2)電子送達方式只適用於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的送達。

(3)電子送達的具體手段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及時收悉的能夠確認受送達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採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7、公告送達,是指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發出公告,公告發出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為送達的方式。

公告送達的前提條件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達人有音訊,但行蹤不定,沒有通訊地址,無法聯繫,採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公告送達的受送達人不包括軍人、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為對這些人可以委託有關機關、單位轉交送達訴訟文書、法律文書。

公告可以在法院專設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刊登的日期為準。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有關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的,應在案卷內記明公告的原因和經過。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説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説明裁判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關於送達的方式主要有七種,其中既存在一定的送達順序,當然也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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