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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可撤銷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可撤銷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可撤銷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一)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在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關於管轄權、法律適用的條款即屬於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

(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已簽訂的合同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審查合同的效力,經審查合同確實存在可撤銷的情形,將依法作出撤銷合同的判決。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如果是因重大誤解簽訂的,或者合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的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