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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析: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
重婚,未達法定婚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種情況。
可撤銷婚姻包括因脅迫結婚的婚姻和一方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