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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強制履行是有還有法律效力?

合同分為很多種有勞動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轉讓合同借貸合同等等,但是隻要涉及到合同就都有期限,由於無限期合同不利於管理,所以現在我國現在簽訂的都是有期限的合同,既然是有期限的合同機會涉及到合同到期的問題,如果合同到期前,所有規定的事宜已經處理完畢,那麼合同就自然失效,那麼,如果沒有呢?合同到期後強制履行是有還有法律效力?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合同到期後強制履行是有還有法律效力?

一、如果是附期限的合同,合同到期自然失效。

1. 簽訂的合同約定了勞動者要在到期後主動提出續簽,否則視為續簽,這個具有法律效力;

2. 假如勞動者沒有提出續簽,且用人單位也沒有與勞動者實際續簽,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視為續簽。過期超一個月後,可以“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勞動仲裁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3.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合同】

4.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5.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6. 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有兩種類型,即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

合同到期後強制履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合同一經簽訂就會具有法律效力,有關合同上的所有條款只要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平等基礎上的,就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所以建議大家儘量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約定的事宜,避免以後產生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