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需具備條件是什麼?
一、效力待定合同需具備條件是什麼?
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於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屬於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待定合同又稱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應的生效要件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因其欠缺的並非合同生效的實質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實的發生而發生法律效力。
二、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訂立的合同。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且該合同不是純獲利益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有三種情形:
①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即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②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即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但代理人擅自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③代理權終止後簽訂的合同。即簽訂合同的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來存在代理關係,但由於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被代理人終止委託關係等原因,其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已不復存在,但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即行為人處分的財產屬於他人所有且行為人不具有處分權。如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賣,保管人將保管物出賣等。這裏的處分指法律意義上的處分,即財產權利的流轉或設置,如財產的轉讓、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留置權、地役權等。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認定已經簽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需要滿足的相關的條件是十分明確的,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需要嚴格的遵守並執行的,如果有在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籤署的合同,做出認定其法律效力需要待定的處理決定也是十分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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