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保護糾紛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物權保護糾紛法律規定是什麼?
物權的保護,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權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其財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制度。這是物權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質。侵犯他人的權利,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物權同一切權利一樣,必須要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不受侵犯。
保護物權實質是保護被侵犯的權利,物權保護制度就是對被侵犯的物權適用的法律規定。因此,用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保護物權,往往是以侵犯物權的違法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實際生活中,侵犯物權的性質各異,有的是違反民事法律的民事違法行為,有的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違法行為,有的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所以保護物權不是某一個法律部門的任務,而是各全法律部門的共同任務。針對侵犯物權的不同行為,各個法律部門從不同的角度適用不同的方法保護物權人的權利。例如,行政法是通過行政程序保護物權,而刑法則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用刑罰的方法對嚴重侵犯物權的行為予以刑事制裁。
二、物權能否行使代位權?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5、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司法解釋僅限於到期債權,過於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
物權保護是物權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通過法律途徑,保護當事人的與財產的佔有、處分、受益權。物權不可以行使代位權,必須是已經超過清償期,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履行責任,歸還欠款,債權人才有權利行使物權,留置債權人的財產。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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