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破產清償有哪五個順序?
一、企業的破產清償有哪五個順序?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破產清償比例是多少
1、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這個“分配比例”是指“剩餘的破產財產”和同一順序的眾多破產債權各自與剩餘的破產財產的比值。
2、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第二順序);
(3)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公司破產有什麼後果
1、對破產企業有關人員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一般職工的效力,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的規定,優先獲得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後重新自主就業。
3、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管理人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管理人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公司在經營不下去的時候,多半情況都是因為公司債務太多導致被市場淘汰。申請破產後,其破產債務會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後階段,此時我們作為公司的經營者的話,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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