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哪些情形要約失效?
一、出現哪些情形要約失效
存在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二、要約是不是就是我們説的預約合同
要約不是預約合同,只是訂立合同的形式,需要要約人發出要約,承諾人作出承諾,才可以使合同成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
要約的性質,是一種與承諾結合後成立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並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
一般要約生效的時間如下: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在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所謂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是指當事人直接以對話的形式發出的要約。例如,當事人面對面地訂立口頭買賣合同,或者以通過電話交談的方式訂立合同。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在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所謂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是指當事人以對話以外的形式發出意思表示。例如,採用郵件、傳真等方式訂立合同。
3.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的生效
三、要約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此種拘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許要約人在要約到達之前撤回要約。但是,在要約生效以後,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的內容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2.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此種拘束力又稱為承諾適格,是指在要約生效以後,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作出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必須根據要約規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諾,否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
合同成立的前提就是要有要約和承諾,而要約在發出之後也可能面臨失效的情況。具體出現哪些情形要約失效,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詳細介紹,主要有四種情形。要約一旦失效自然也就會產生對應的法律效力,此時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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