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動產佔有改定可以嗎
一、對於不動產佔有改定可以嗎
不動產是不可以佔有改定佔有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只有通過交付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才適用佔有改定規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抵押權設立、地役權設立均不適用交付主義。根據物權公示性的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應當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因此物權公示在不動產為登記,在動產為交付(佔有轉移)。而以佔有改定取得的所有權移轉,
第三人無從察知物權的變動,所以對於因信賴出讓人直接佔有動產這一事實狀態,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就必須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護。《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佔有改定製度源自德 國民法,後為許多大陸法國家的民法所確認,它為現代社會民事活動提供了靈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二、動產和不動產的概念和區別
動產是指能脱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着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1、移動性。動產其實也就是在脱離原有位置存在的。比如説像各種的流動資產、還有一些長期的投資和一些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同時也是屬於一種地理位置固定。比如説像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着物,這種也就是與土地尚未脱離的土地生成物,同時過種也是因為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屬於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2、個別性。動產一般來説也是沒有什麼特別的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不動產可以説它都是有着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同時還屬於一種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這些方面的差異、權利差異。
佔有改定一般指的是對動產的所有權進行改變。意思也就是指的是在對動產的所有權進行轉移的過程中,暫時由之前的出賣人暫時佔有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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