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玩忽職守怎樣投訴
一、玩忽職守怎樣投訴
可以到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投訴。
玩忽職守罪
(1)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是公共職責的公正、勤勉性和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活動;
(3)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重大損失發生的嚴重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
(4)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9通常表現為放棄、懈怠職責,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責、馬虎草率,不認真、正確地做好本職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特徵
A、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B、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
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不認真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4、不完全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
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C、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D、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為然,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法律的執行者,相應的也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有對工作不負責任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也是會構成犯罪的,涉嫌的居民是玩忽職守罪,可以去監察機關或者是檢察院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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