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屋糾紛的管轄如何規定?
一、離婚後房屋糾紛的管轄如何規定?
不同的離婚方式對於離婚後房屋糾紛的管轄影響不大,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離婚時有共有房產未處理的或者離婚後發現一方有隱匿、轉移房產的行為導致共有房產未處理的,另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房產。
2、離婚判決書中就房產的歸屬、協助過户時間、房屋折價款支付時間等事宜記載在離婚判決書中,一方如果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再另行起訴。
3、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就房屋權屬、過户時間等有明確約定,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協議書所約定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違約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房產只有一方名字離婚時怎麼分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裏,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於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於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後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説,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建議各位,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不管是什麼類型的民事糾紛,在起訴之前就確定具體哪個法院具有管轄權是必要的。對於離婚後房屋等不動產類型的糾紛,可以向房屋登記地的基層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提出請求的同時,需要説明糾紛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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